某高中受招生辦委托行使招生職責,其工作人員在錄取過程中濫用職權,導致他人被冒名頂替上大學。此事件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也引起了被冒名頂替者及其家庭的不滿和訴求。面對此種情況,我們需要對這一行為進行定性,并進一步探討相關的追訴時效問題。上海刑事大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濫用職權的定性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處或者拘役,并處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對于此種情況,工作人員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因為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違反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導致他人受到了重大的損失。此種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其職權范圍,不僅涉嫌犯罪,而且也違反了相關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因此,被冒名頂替者及其家庭有權追究該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公務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九條:“因執(zhí)行職務或者職業(yè)活動致他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應當是該單位的直接雇主,也可以是受該單位委托承擔該職責的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條:“依法受理民事、行政、經(jīng)濟、知識產(chǎn)權、海事、人事爭議等各類案件的審判機構,應當是上海市人民法院。”
三、追訴時效問題
針對此種情況,被冒名頂替者及其家庭有權追究該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因犯罪被追訴的時效期間,從犯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沒有時效期限。”
而對于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被冒名頂替者及其家庭應當盡快了解此情況并提起訴訟,以避免時效期限的過失。
四、上海市的管轄
針對此種情況,由于該高中位于上海市,因此上海市人民法院應當是其審理該案件的合適法院。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上海市人民法院是上海市各類案件的審判機構,具有受理民事案件的職責和權力。因此,被冒名頂替者及其家庭應當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請求對該工作人員進行刑事追訴。
五、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高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導致他人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并應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被冒名頂替者及其家庭應當盡快了解此情況并提起訴訟,以避免時效期限的過失。此外,由于該高中位于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法院應當是其審理該案件的合適法院。
同時,為了防范此類事件的再次發(fā)生,學校應當加強內(nèi)部管理,完善制度,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監(jiān)管,嚴格執(zhí)行招生規(guī)定,防止濫用職權、違規(guī)操作等行為的發(fā)生。
此外,教育主管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學校的監(jiān)管,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加強對學校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確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最后,上海刑事大律師相信,在法律的保障下,被冒名頂替者及其家庭一定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和補償,同時也希望教育部門和學校能夠認真反思和總結此事件,進一步加強內(nèi)部管理和制度建設,保障招生工作的公正和透明。